正当防卫新规来了!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防卫行为认定标准
近年来,正当防卫案件得到广泛关注,如"昆山龙哥案"、"于欢案",在正当防卫认定中,大众普遍存在"谁闹谁有理","谁死伤谁有理"的错误倾向。
对此,9月3日,三部门联合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突出明确正当防卫、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。
接下来,我们一同了解《指导意见》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些新规定:
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
在受到不法侵害时,我们不能以上帝视角,或者"事后诸葛"的态度去看待当时面对不法侵害时的防卫人的防卫行为。就拿"昆山龙哥案"来说,如果我们站在上帝视角或者"事后诸葛"的角度来看,在不法侵害人刀具掉落的时候,不法侵害已经暂时停止,此时的防卫人不应再采取夺刀反追砍的行为。
但在防卫人的当时处境来说,无法预测不法侵害人逃跑回车之后的威胁性,在高度精神集中,警惕的情境之下,我们不能强人所难,以"事后诸葛"的角度去要求一般普通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危及生命的情境下的"超人"举动。
这些情形也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
众所周知,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的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,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,采取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。
新规对不法侵害的时间作了新的要求,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止或者被暂时制止,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,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。
以财产犯罪为例,对于不法侵害人已经取得财物,但通过追赶、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,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,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
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都是能够造成损害的,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容易被混淆的。在实践中,会存在"和稀泥",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就各自按犯罪处理的"正"与"不正"模糊界限的情况。
因琐事发生争执,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,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,或者一方先动手,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,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。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,冲突结束后,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,对方还击,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,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
有了正当防卫保障个人人身权利,不免有些人滥用防卫权实施侵害,对此,《指导意见》明确正当防卫认定条件,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的行为。
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,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,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,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,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,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。
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布的《指导意见》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起因、时间、对象、认定条件,同时也界分了正当防卫与滥用防卫权的界限,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行为的界限,进一步完善了防卫行为的制度。
由此可以看出,国家在鼓励社会见义勇为行为,不让见义勇为"畏手畏脚",依法适当保护国家、公共利益、他人以及个人的合法利益。